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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限期提交2011年度医疗机构校验的通知
日期:2012-02-02 来源:朝阳区卫生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
各相关医疗机构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》、《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》、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、《北京市实施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〉办法》、《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》、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》,为强化医疗机构管理,坚持依法行政,依法监督,依法执业,现责令相关单位于2012年2月20日前补办2011年度校验手续。在限期内拒不校验者,依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五条规定,依法吊销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未提交校验名单.doc
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